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城管罚决〔2018〕27号
被处罚人(单位): 连州市乐购鲜生活超市
地址: 连州市连州镇北山丽苑首层商铺(粤房地证字第C5599186号)房屋自编东面第九卡、第十卡
经查,你(单位)因 2018年2月8日16时51分被发现未经市政城监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连州市体育路68号堆放大量垃圾,堆放面积5平方米以上,违规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向你发出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文号:连城管罚告〔 2018 〕27号)及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号:连城管罚听告〔 2018 〕01号),你 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206.42)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罚款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连州市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或农信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2月22日